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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湛江人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24.74亿 同比增34%

湛江楼市  2016-04-08 17:24

 

其他重要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基本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基本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目前,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五家,包括建行湛江市分行、工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广东南粤银行,对比上年受托缴存业务银行的数量没有发生变化。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额为我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区23,583元;廉江市16,188元、雷州市12,178元、吴川市14,492元、遂溪县15,928元、徐闻县14,853元;低限额为2015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我市现行的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的确定方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缴存月工资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5年,我 办理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共809笔业务。

(5)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5年3月1日、5月11日、6月28日、8月26日、10月24日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我 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自2015年10月24日起,住房公积金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5%;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期限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及三年的年利率分别为1.1%、1.3%、1.5%、2.1%及2.75%。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基本情况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执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的通知》(湛公积金〔2015〕5号),每户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异地贷款及贴息贷款情况: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异地贷款559户,金额14,953.3万元,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及深圳等多个城市。全年,我 没有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执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的通知》(湛公积金〔2015〕5号),每户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我 为支持本市缴存职工合理住房刚需,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于2015年10月28日印发并执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5〕1号)。 ,对首次及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低首付比例为所购房屋款的20%;第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长贷款期限30年;第三,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1.25倍核定收入,不需提供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配偶等家庭成员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则需提供收入证明。

(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15年3月1日、5月11日、6月28日、8月26日、10月24日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我 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自2015年10月24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的,其贷款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其贷款年利率为3.25%。

(二)住房公积金 政策业务创新情况

(1)简化提取手续。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关注中低收入群体,对农民工提取使用手续进一步简化。农村户籍职工回乡务农,凭终止劳动合同、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存折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农业缴存户建房凭 簿、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票据、村委会证明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手续简便。2015年,农村户籍职工回乡务农、农业缴存户建房1,050人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1,484.49万元。

(2)调整贷款政策。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实际,灵活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业务。 ,调整贷款准入条件。将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缩短为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结清 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再次申请。第二,提高贷款额度。将夫妻双方购买全新精装修自主住房的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第三,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将首次及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低首付比例为两成。第四,延长偿还贷款退休年限。根据干部职工对偿还贷款年限的实际需要,主动将偿还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后5年,有效缓解了干部职工的还贷压力。通过灵活有效的调整措施,使广大干部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2015年,我 为8,717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4.74亿元。

(3)预提交首期房款业务。于2009年在率先开展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首付房款业务。缴存职工凭与开发楼盘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等材料即可提取使用个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首期房款。截至2015年,全市累计45,231人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35.01亿元用于交首付房款;其中2015年12,253人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9.18亿元用于交首付房款。

(4)异地缴存贷款业务。于2006年开展了异地缴存贷款业务。只要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湛江的,在湛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截至2015年,全市有2,307户异地缴存人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6.34亿元;其中2015年,共有559户异地缴存人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49亿元。

(5)重大疾病救治提取使用业务。于2011年开展了重大疾病救治提取使用业务。凡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10多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治。截至2015年,全市有893人次提取住房公积金2,820.35万元用于重大疾病救治,有效解决了职工大病救治资金难问题;其中2015年197人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618.11万元用于重大疾病救治。

(6)实行向特殊群体政策倾斜。于2011年开展了享受低保职工租房、租住 廉租住房,农业户籍缴存人建房等提取使用业务。对享受低保职工租房、租住 廉租住房,农业户籍缴存人建房等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减免一定的手续资料,对特殊群体实 策倾斜。截至2015年,全市有1,261人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1,561.09万元用于租房、享受低保职工租房、租住廉租房、农业户籍缴存人建房等,有效改善了特殊群体职工居住环境;其中2015年183人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238.69 万元用于租房、享受低保职工租房、租住廉租房、农业户籍缴存人建房。

(7)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于2013年5月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多渠道解决购房资金。截至2015年,全市已有2,818户缴存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12.98亿元。其中2015年,全市有2,055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9.49亿元。

(三)住房公积金 优化服务情况

(1)深入开展主动服务。坚持主动上门义务做好每一个开发楼盘的销售人员和贷款业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培训。2015年,我 先后到蓝海丽舍、新坐标广场等79个开发楼盘进行集中培训80次,对995名销售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在每一个开发楼盘的售楼展厅内设置住房公积金政策专栏,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等政策资料都可免费取阅。

(2)建立 服务长效机制。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办理业务确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单位、个人可实行预约服务。2015年,我 先后到万豪世家、启达东海岸等79个楼盘或单位开展贷款业务现场上门服务89次,集中收件1,501笔;开展提取业务预约服务610次,办理提取业务6040件。主动延长业务办理时间,为在 下班时间才赶到的办事群众受理业务,得到办事群众充分肯定与好评。2015年,我 实行延时服务超80人次以上。

(3)有效推进简政放权。我 始终坚持“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时间短化、群众满意大化”,积极深化审批改革,主动放权便民。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缴存登记、补缴等11项业务直接下放至各业务科室及办事处办理,进一步精简办理流程。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及提取使用等业务审批权已全部下放至科室、办事处直接办理。

(4)优化升级服务平台。进一步升级优化跨行划转还贷系统、电子档案提取使用系统,使系统审批业务效率更快、质量更高。2015年,全市受理跨行划转还贷业务10,527笔,将支取金额21.98亿元;53,864人次建立了电子档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18.27亿元。同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自动语音转接服务,实现自助服务。

(5)强化承办业务管理。严格落实业务受托银行考核

办法,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以月考和年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考核,每月通报。2015年考核通报12期,不断规范业务承办银行管理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成效。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处理情况

我 2015年6月19日对湛江市某水产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作出 处罚20,000元,该公司认为 处罚不合理,向 提起 复议申请。 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维持我 处罚的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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