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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湛江楼市2024-02-19 09:33:49

2月18日,霞山区教育局发布关于征求《霞山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4年5月1日起霞山区公办小学将执行新的招生办法,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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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告全文:

霞山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划分学区,合理控制规模,免试就近入学,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第三条 健全招生机制,规范录取程序,严肃招生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霞山区属公办学校(特殊学校除外)。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一)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1.户主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适龄儿童。

2.本人是户主的适龄儿童。

3.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入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4.户籍中登记的与户主关系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适龄儿童。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本人持有霞山区住宅性质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非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本人未取得霞山区住宅性质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但持有霞山区住宅性质的一手房网签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非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四)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霞山区居住证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经营场所或企业住所在霞山区和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霞山区税务机关纳税满半年,或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半年。

(五)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烈士,或在霞山区居住或工作的军人优抚对象、民警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和突出贡献专家、华侨、引进人才等,且符合中央、省、市和霞山区有关优待政策。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六条 霞山区公办学校将根据适龄儿童的具体情况采取学区学校直接录取、统筹安排和电脑派位三种方式进行录取。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2项,且“户主拥有户籍地址完全产权房产”的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方式录取。

(二)在本条第(一)款招生结束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2项中“户主没有户籍地址完全产权房产”的适龄儿童和第五条第(一)款3、4项、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三)款的适龄儿童,采用统筹安排的方式录取到有学位的区属公办学校。

(三)在本条第(一)、(二)款招生结束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适龄儿童,按区属公办学校空余学位名额,采取电脑派位录取。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的适龄儿童,由家长向霞山区教育局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和有效的证明材料,霞山区教育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霞山区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区学校直接录取程序

1.查询信息。由霞山区教育局到公安部门查询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2.核实信息。由学校牵头,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3.公布名单。霞山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和学区布局,对“户主拥有户籍地址完全产权房产”的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方式录取。录取名单在网上和录取学校进行公布。

4.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二)统筹安排学位的录取程序

1.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2项中“户主没有户籍地址完全产权房产”的适龄儿童和第五条第(一)款3、4项情形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统筹安排学位:

(1) 查询信息。由霞山区教育局到公安部门查询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2) 核实信息。由学校牵头,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3)公布名单。霞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位。录取名单在网上和录取学校进行公布。

(4)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2.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三)款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统筹安排学位:

(1)网上报名。霞山区教育局依据学校布局,在公办学校设置若干报名咨询点,并在网上公布,家长可到咨询点咨询,并按要求网上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含房地产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适龄儿童关系、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编码或购房合同编码、房屋坐落地址等)。

(2)报名审核。报名信息汇总后由霞山区教育局送公安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审核。

(3)公布名单。霞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位,先安排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有完全产权房产的适龄儿童,其次安排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适龄儿童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适龄儿童。录取名单在网上和录取学校进行公布。

(4)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3.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公布名额。在网上公布电脑派位招生名额。

(2)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公布的招生名额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为适龄子女选择一所学校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只能选报一所学校),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的编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居住证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由霞山区教育局汇总后分别送工商、税务、社保、公安部门审核。

(3)公布名单。霞山区教育局根据工商、税务、社保和公安部门审核结果确定参加抽签的适龄儿童名单和学校名单,并在网上公布。

(4)公开抽签。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各方代表全程监督;当场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网上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第五章 注册入学

第八条 家长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或儿童身份证),同时提供出生证,按时到录取学校为适龄儿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家长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霞山区教育局可取消录取资格,并将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处理:

(一)虚报儿童年龄等报名信息的;

(二)提供虚假的户籍、居住、工作、房产、经商、税务等信息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第十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至相关部门:

(一)伪造、变造户籍、居住、工作、房产、经商、税务等信息的;

(二)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学校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四)违反招生工作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法定监护人”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关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户籍、居住、房产等信息提取截止时间和按规定需提供的工商、税务、社保等信息期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30日。本办法中的“半年”,是指当年4月30日止倒推连续计算满6个月。网上和学校公布录取结果的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适龄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含31日)。家长应在此之前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理顺适龄儿童的户籍关系,按社会保险、工商行政管理或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经商和依法纳税等有关手续;其他各项招生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霞山区教育局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对在网上和相关学校公布的参加抽签或录取的适龄儿童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反映,由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霞山区教育局批准。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时领取《入学通知书》或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适龄儿童自愿放弃当年区属公办学校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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