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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发四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涉及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装配式建筑项目住房贷款、租房提取。
以下是政策全文及部分解读: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3〕3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湛府规〔2023〕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如下政策优惠:
一、经市人社局认定为A类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不受缴存年限及缴存余额限制,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在现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0%。
二、经市人社局认定为B类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不受缴存年限及缴存余额限制,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在现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50%。
三、经市人社局认定为C类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不受缴存年限及缴存余额限制,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在现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四、夫妻双方均属高层次人才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累加核定。
五、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
六、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同时《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3号)废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3〕2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多子女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湛江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湛办字〔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有三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提高15万元。
二、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月租房提取额度增加200元,即职工每人每月租房提取额度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职工及配偶双方每月租房提取额度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每季度可提取一次,不往前追溯。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
四、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3〕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购买已取得《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预评价为基本级、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确定;职工购买预评价为AA、AA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二、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三、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租购并举”成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长效机制,住房租赁的地位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市广大缴存职工对租赁住房提取需求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市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需要,减轻职工租房经济压力,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租房职工的保障作用,我市适时作出相关调整,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保障性,也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二)《广东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O23年广东省恢复和提振消费工作八项要点》的通知》(粤发改贸易〔2023〕18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每人每月租房提取额度由500元提高至800元,职工及配偶双方每月租房提取额度由1000元提高至1600元。每季度可提取一次,不往前追溯。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最高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次调整的政策主要是租房提取额度,提取所需材料、提取的程序等未涉及的政策仍按《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22〕13号)执行。
四、制定程序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送审稿)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内部法规部门审核,提交我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发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征求意见,各委员一致通过;按规定于2023年7月21日至8月20日在我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3年8月18日邀请我市5名立法及重大行政决策咨询领域的专家举行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均认为该通知合法、必要、可行以及风险可控,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于2023年9月20日以湛司函〔2023〕172号文复函同意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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