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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新规:部分可商改住 租售同权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7-07-19 09:57

[摘要] 近日,湛江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有效化解我市商品房库存结构性矛盾。该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近日,湛江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促进湛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有效化解湛江市商品房库存结构性矛盾。该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部分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可调整为住宅进行开发

据了解,此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去库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

湛江市市区内非住宅商品房(商场、商铺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商业商务用房)调整是指: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已批未建的涉及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按规定调整为住宅商品房项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及容积率等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在建或已建的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为租赁住房或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作相应调整。

住宅商品房调整不包括中央商务区和各片区商业商务中心范围内已建非住宅商品房。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出售的、已被依法查封或有其他限制情形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不予调整。

2016年12月31日以后政府出让的土地不适用于该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已批未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条件和程序,在建、已建非住宅商品房调整为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建、已建非住宅商品房改建程序等内容。

该《实施办法》允许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改造为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都市型工业地产(轻加工研发型)、养老地产(养老公寓、养老服务设施)、旅游地产(分时度假酒店、家居式宾舍)或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尚未出售的非住宅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转为自持物业证明和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按照省、市房地产去库存行动相关政策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此外,该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还规定购买或租赁商务公寓及其他类型住宅的住户,其子女享有与所在区适龄儿童同等入学政策。

将有利于促进湛江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目前,湛江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量较大,去化难度较大。湛江市区办公、商业以及公寓等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量较为集中的区域为开发区,赤坎区、麻章区紧随其后。

去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表示,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同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2017年2月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亦正式发布,该文件明确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并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

此次《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为湛江市商业性用房库存量提供了化解思路,而且也明确了具体的实施规范,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有利于加快湛江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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