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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关键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湛江楼市  2016-10-10 09:36

[摘要] 近年来,城镇化中暴露出来的农村土地问题,与法律尚未赋予农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性质直接相关。城乡市场的行政分割、政策分割,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农村要素处在半市场化和没有市场化的状态,这是城乡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城镇化中暴露出来的农村土地问题,与法律尚未赋予农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性质直接相关。

城乡市场的行政分割、政策分割,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农村要素处在半市场化和没有市场化的状态,这是城乡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若以这“三块地”为质押,在“十三五”期间撬动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20万亿元,投入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工市民化,必将产生瀑布效应。

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举办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专家座谈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动影响经济转型全局,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为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突破口,解放思想、积极试点、务实推进、全面推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决定经济转型发展成败

与会专家认为,无论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还是推动经济转型、稳定宏观经济可持续增长,都必须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郑新立认为,允许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人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将释放巨大发展动能。仅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每年可获得转让费1万多亿元;宅基地的总价值达50多万亿元。若以这“三块地”为质押,在“十三五”期间撬动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20万亿元,投入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工市民化,必将产生瀑布效应。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经济转型成败。

,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不破题,要实现人口城镇化转型很困难。如果在农村土地、户籍、基本公共制度三大制度创新上实现突破,到2020年,就有条件使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第二,无论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还是推动服务业发展,关键在于加快推进土地制度尤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使土地规划、土地资源配置、土地价格更能适应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趋势和需求。第三,实现城乡一体化关键在于打破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认为,“十三五”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土地制度改革是关键,也决定到2020年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从现实看,一是城市发展空间不断扩大,而农村的发展空间被压缩;二是农民和市民在权利上的不平等没有根本消除,比如土地权利的利益分配;三是城乡之间二元体制性障碍没有根本打破;四是整个城乡要素市场没有根本打通,农民丧失了土地发展权利。实现城乡土地权利的平等,就应当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着手。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张红宇认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演变,农村产权制度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快改革。

从各地实践看,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标准模式能做到放之四海皆有理,改革难度大、任务艰巨、形势严峻,是典型的改革深水区和硬骨头。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仅是“做大蛋糕”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如何“分蛋糕”,各种利益矛盾交织,稍有不慎将影响社会稳定。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执行总裁童代志介绍,重庆地票市场改革探索产生四个方面成效:一是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二是拓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形式,助推脱贫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三是建立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市场化通道;四是形成改革综合效应。提升农房估值,带动金融下乡,助推户籍改革,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意识,促进深层次农村产权改革。

关键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与会专家认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不仅是重大理论创新和农村改革实践的重大突破,也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标。

迟福林认为,近年来,城镇化中暴露出来的农村土地问题,与法律尚未赋予农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性质直接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一是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以物权性质,使农民真正从法律上享有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二是要把家庭承包土地纳入财产权法律保护范畴;三是从法律上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完整产权,赋予其占有、使用、、转让、抵押等完整权利;四是打通城乡资本、土地和住宅市场双向流通,研究乡村房地产与城市国有房地产两个市场接轨的政策和法律问题。

郑新立认为,城乡居民基本权益的大不平等是财产权的不平等。城市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几乎已全部商品化,而农村的土地、住宅等产权仍不明晰,农户对土地和房产等法人财产权仍不落实,作为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仍不能实现商品化、市场化,这是城乡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

出路在于不折不扣地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承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法人财产权,使城乡居民拥有同等权益。这与土地的私有化是截然不同的,不仅解决了土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对接的问题,而且是对农村公有制的完善,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突破,是市场经济的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应赋予城乡土地同等的权能。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精神,应将城乡土地统一划分为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城市非公益性用地中,除了划拨的保障房用地,其他土地都可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非公益性用地中,除了农民自住房宅基地外,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农民个体或集体兴建的非自住房宅基地)均可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尹成杰认为,面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刻变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的提出,有深刻的理论性、政策性和制度性,是对农村问题研究的重大深化和发展,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从理念、理论、制度、政策多角度、多层面来解决农村承包地的财产权的有效实现问题。

一是用益物权和财产权是村集体的重要权益,对农民而言什么权益都不如土地财产权、用益物权重要;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应当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在内,目前赋予的权能是不完整的;三是赋予农村产权相应的地位,这直接关系到产权的完整、成员的利益和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四是社会成员与集体财产产权的利益关系问题,核心是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权利的实现形式;五是有效实现成员的权益,股份制改革是农村集体经营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

张红宇认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本身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

重点实现三个突破:一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二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三是形成较为完善的、能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农村集体经济治理结构,要在明确产权关系、确定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切实发挥集体成员的主体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真正落实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一要明确区分“集体经济成员权”与“农村社区成员权”两种“成员权”,将“壮大集体经济”概念调整为“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概念,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传递“土地承包权即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政策理念;二是尽可能保障确权颁证形成“起点公平”的格局,确权颁证意味着“后一次调整土地”,今后绝不会调整土地,绝不会再搞平均承包;三是要通过配套改革,解决某些难题。例如,建议中央政府下决心解决村庄的基本公务开支保障的问题,大约需要1000亿元;建议国务院用农业保护区政策替代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以形成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预期;农村土地股份社发展政策应适度放宽,并允许更多地采用“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现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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