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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定金需要双倍返还吗

湛江楼市  2014-07-04 10:23

[摘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2万元,双方约定的定金为4万元,从数额上看,本案的定

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定金需双倍返还吗?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07年2月20日口头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一套建筑面积为138.7平方米的房屋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王某当即付给李某4万元定金,并约定三日后双方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李某收受定金后并没与王某签订书面合同,反而于2007年3月15日将该房屋卖与赵某。王某要求李某履约遭到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种意见,原、被告双方之间只是口头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进行房地产转让,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房产交易。但在原告交纳定金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被告拒绝签订,即构成缔约违约,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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