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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湛江楼市  2019-12-31 10:09

[摘要] 为加快推动湛江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高城市竞争力,优化人才安居环境,根据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为加快推动湛江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高城市竞争力,优化人才安居环境,根据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供应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湛江市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奋勇高新区、湛江海东新区,下同)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公寓通过租金优惠、租金减免、产权赠予等多形式实现人才安居保障。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申请、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市区人才公寓面向经市人社局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配租。申请人必须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政府(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或住房货币补贴,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已婚家庭(含单亲家庭)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以上户型,未婚人士可申请一房一厅户型。

已租住政府(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房源;已申领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暂停申领补贴手续,不退房源(或暂停补贴)的,收回其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继存期间拥有的自购商品房及商务公寓、小产权房、自购土地建设等住房。

任何形式政府(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继存期间拥有的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军产房、拆迁安置房、政府划地(低价出让土地)自建住房,共同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周转住房等。

任何形式福利性租赁补贴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继存期间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等。

第三章 租住年限及优惠政策

第八条 A类人才可安排建筑面积标准不超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B类人才可安排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C类人才可安排人才公寓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

A类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累计120个月免租。A类人才在我市服务满120个月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满120个月,每年在湛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由市住建部门以“一事一议”专题请示市政府。120个月期满后,未符合房产赠予条件者,每月租金按1元/套计收,无租住年限限制。

B类人才可享受累计36个月免租,36个月期满后,每月租金按100元/套计收,无租住年限限制。

C类人才合同租赁期累计不超过60个月,租金按我市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60个月期满后,续租金按我市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计收,续租年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统一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住建部门申报办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市区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携带第十二条所提及申请材料,到单位属地所在区住建部门(房管站)提交资料。《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和《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通过湛江建设信息网下载,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区住建部门(房管站)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区住建部门(房管站)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户型等情况在湛江市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市住建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市住建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并轮候分配住房。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公寓应当优先配租给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A、B、C三类人才层次、引进时间、服务时间、成果贡献度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A、B类人才无需轮候,提出申请审核合格者,即可选择房源。

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原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两次放弃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租赁资格。

(五)分配。市住建部门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到住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

(六)签订租赁合同。签署《选房确认书》的,承租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房源所在区住建部门(房管站)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缴交相关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不按时缴交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

(七)自建人才公寓的申请。企事业(驻湛)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自行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租,配租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报修维修、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单位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退出房屋时返还(期间不计算利息);租住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按时缴交租金。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单位应协助租住人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单位与租住人协商解决。入住后,租住人须按时缴纳人才公寓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单位和租住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住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承租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证》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的;

(四)在市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在本市市区购买商品房,签署购房合同超过12个月的(A类人才不受此条限制);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条 退出租赁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单位向房源所属区住建部门(房管站)提出申请。

(二)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与区住建部门(房管站)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并腾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租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建部门(房管站)终止其租赁合同,责令收回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人拒不腾退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将公寓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就能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入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租住人自退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市区人才公寓,并记入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租承单位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由区住建部门(房管站)收回相关住房,没承单位缴交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该单位在3年内申办人才公寓的资格,记入市区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住建部门(房管站)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解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湛江市市区外的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县(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拟订《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说明

《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于2016年11月制订,有效期三年,至2019年11月到期失效,需予以修订。姜建军市长和市委组织部分别于6月26日和8月6日召开了人才公寓筹建工作会议,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市区2019-2023年度人才公寓筹建方案》,拟通过政府自建、商品房(“三旧)配建、调剂存量用房、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等多方式筹建人才公寓1500套。建成后需通过本《办法》对房源进行分配管理。

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并征咨巴斯夫一体化工(基地)广东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岭南师范学院等高等院校的意见,修订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为提升人才招纳竞争力,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拟将原人才公寓面积从60-100平方米,参考深圳、东莞的做法,将居住面积提高到不超过200平方米。并对各类人才的租住面积分层次保障。

二、由于我市目前A、B类人才人数较少,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本次修订A、B类人才只要在我市工作,租住人才公寓不设定年限。而C类人才占全市人才总数的90%以上,为更好地利用住房资源,使更多落户湛江的人才得到住房保障,因此将C类人才首次租赁人才公寓累计不超过60个月,期满后续租年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参考深圳、惠州的做法,首次提出A类人才在湛服务满120个月后(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满120个月,每年在湛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由市住建部门以“一事一议”专题请示市政府。

四、企事业(驻湛)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自有资金建设的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自行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租,不需参与全市房源轮候。

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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