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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

湛江楼市  2019-08-22 09:47

[摘要] 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的要求,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的要求,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送市自然资源局。

公示期限:2019年8月21日至8月30日(10天)

信函反馈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524000)

反馈须知:必须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如反馈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若干审批阶段或关联审批行为,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市或区级部门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并联审批分为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和其他并联审批环节。每个并联审批环节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未纳入并联审批主流程的其他事项,纳入相应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建设类别等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线性类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市政线性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园区带方案出让类项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市政线性类、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社会投资市政线性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并联审批阶段;社会投资工业园区带方案出让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合并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并联审批阶段。

主流程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住建部门、供电、水务、燃气、通信等单位为配合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审批阶段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服务。

(三)施工许可阶段。包括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光纤到户通讯配套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并联审批环节:其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可以视情况并联审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赋码。除涉密项目外,其他项目单位应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审批建设周期的身份标识。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综合窗口和审批部门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先核验项目代码,对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告知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进行项目注册,取得项目代码。

(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对无需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由综合窗口通过工建系统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工建系统反馈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再统一将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三)窗口申报。申请人可通过综合窗口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对受理时同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工建系统反馈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再统一将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的,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有上下级管辖关系,由对应的审批部门负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层级的审批部门;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之间无上下级管辖关系,由综合窗口将纸质、电子申请材料流转给相应层级的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通过相应层级的综合窗口转给相应审批部门。

(四)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工建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办结回复。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六条 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相关表单,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七条 并联审批阶段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登记、申报材料、受理意见及批文证照的统一送达。

(二)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优化调整工建系统功能。

(三)会同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办:出具督办意见书;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效能督察部门进行效能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七)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工建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八)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行为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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