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实施我县城乡规划建设,有效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确保项目用地需求,切实保护被征地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徐闻县2018年度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实施我县城乡规划建设,有效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确保项目用地需求,切实保护被征地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各类土地和留用地安置补偿标准
(一)项目用地属于交通、工业、水利设施、能源、行政办公、科教、医卫、军事等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用地的。
1.农用地类。
(1)土地补偿费和生活安置补助费(不含留用地)。
①徐城街道:4.8万元/亩。
②南山镇、城北乡:4.5万元/亩。
③迈陈镇、曲界镇、下桥镇、海安镇:4万元/亩。
④前山镇、龙塘镇、锦和镇、新寮镇、和安镇、下洋镇、西连镇、角尾乡:3.8万元/亩。
(2)留用地安置方式。
留用地安置统一按被征地面积的15%计提,全部折算为货币补偿,原则上不作留用地安置。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①第七类地区:350元/平方米。
②第八类地区:300元/平方米。
③第九类地区:250元/平方米。
2.建设用地类。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临4米以下道路或不临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40%计提;临4米道路(含4米)至8米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50%计提;临8米(含8米)以上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60%计提,并根据相应情况按同地段出让单价计价补偿或就近等价安置。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临4米以下道路或不临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60%计提;临4米道路(含4米)至8米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80%计提;临8米(含8米)以上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100%计提,并根据相应情况按同地段出让单价计价补偿或就近等价安置。
(3)集体建设用地(含图斑上确认的建设用地)临4米以下道路或不临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30%计提;临4米道路(含4米)至8米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40%计提;临8米(含8米)以上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50%计提,并根据相应情况按同地段出让单价计价补偿或就近等价安置。
(二)项目用地属于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的
1.农用地类。
(1)土地补偿费和生活安置补助费(不含留用地)。
①徐城街道:8万元/亩。
②南山镇、城北乡:7万元/亩。
③迈陈镇、曲界镇、下桥镇、海安镇:6.5万元/亩。
④前山镇、龙塘镇、锦和镇、新寮镇、和安镇、下洋镇、西连镇、角尾乡:6万元/亩。
(2)留用地安置方式。
留用地安置统一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计提。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按所属地区类别给予留用地补偿,第七类地区:350元/平方米;第八类地区:300元/平方米;第九类地区:250元/平方米。选择留用地安置的,按照被征土地所在区域的平均出让单价计值,选择就近等价安置。
2.建设用地类。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临4米以下道路或不临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40%计提;临4米道路(含4米)至8米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50%计提;临8米(含8米)以上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60%计提,并根据相应情况按同地段出让单价计价补偿或就近等价安置。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临4米以下道路或不临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60%计提;临4米道路(含4米)至8米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80%计提;临8米(含8米)以上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100%计提,并根据相应情况按同地段出让单价计价补偿或就近等价安置。
(3)集体建设用地(含图斑上确认的建设用地)临4米以下道路或不临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30%计提;临4米道路(含4米)至8米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40%计提;临8米(含8米)以上道路的,按被征地面积的50%计提,并根据相应情况按同地段出让单价计价补偿或就近等价安置。
二、被征土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集体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三、留用安置地办理原则
(一)被征收土地的留用安置地由县政府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办理无偿返拨手续。
(二)被征地方要求将留用安置地办理为出让类型用地的,由县政府统一办理出让手续,涉及有关税费由县政府缴交。
四、青苗补偿标准
(一)水稻:3000元/亩。
(二)桑树:2500元/亩。
(三)花生、玉米、冬瓜、南瓜、西瓜、蕃薯、甘蔗、速生林、木麻黄树、油加利树、桉树:3800元/亩。
(四)水菜、节瓜、紫茄、豆角、荷兰豆、剑麻、良姜、淮山、益智:4000元/亩。
(五)辣椒、葛薯:5000元/亩。
(六)牛茅:1500元/亩。
(七)竹:5元/支(4.5米以下的不作补偿)。食用笋竹:收获期前的2500元/亩;收获期的5800元/亩。
(八)芋头:新种的,2000元/亩;中期的,2500元/亩;收获期的,3000元/亩。
(九)椰子树:苗圃类型(1~6月)的,50元/棵;树干离地面50公分以下(含50公分)的,150元/棵;树干离地面50公分以上的,300元/棵。
(十)草莓、芦荟、韭菜、葱、蒜:5000元/亩。
(十一)丝瓜、苦瓜、佛手瓜、毛瓜:6800元/亩(含棚)。
(十二)龙眼、荔枝、菠萝蜜:已挂果的成年树,250元/棵;未挂果的幼树,50元/棵。
(十三)芒果、黄皮、杨桃、青枣、石榴:已挂果的成年树,150元/棵;未挂果的幼树,40元/棵。
(十四)香蕉:6个月前(不含6个月)和收获后的,4000元/亩;6个月至未挂果的,5000元/亩;挂果的,6000元/亩。
(十五)木瓜:未挂果前的,3000元/亩;年挂果期的,6000元/亩;第二年以上挂果期的,3500元/亩。
(十六)葡萄:70元/丛。
(十七)火龙果:有石桩或水泥桩的,8000元/亩;没有石桩或水泥桩的,4000元/亩。
(十八)菠萝:6个月(不含6个月)前的,4000元/亩;6个月至刚挂果的,5000元/亩;挂果至近收获期(不能收成)的,7000元/亩。
(十九)杂木类(以离地面高30厘米树头直径为计算标准)。
1.苦楝树:30厘米以上(含30厘米)的,200元/棵;20~30厘米(不含30厘米)的,150元/棵;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100元/棵;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30元/棵;不足5厘米的,不作补偿。
2.零星桉树、木麻黄树、油加利树:10厘米(含10厘米)以上的,100元/棵;5~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50元/棵;5厘米以下(含5厘米)的,20元/棵。
3.其他杂木:30厘米(含30厘米)以上的,40元/棵;20~30厘米(不含30厘米)的,30元/棵;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20元/棵;5~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10元/棵;不足5厘米的,不作补偿。
4.沉香、花梨:苗圃类型的,6000元/亩;直径1~3厘米(含3厘米)的,30元/棵;3~5厘米(含5厘米)的,60元/棵;5~7厘米(含7厘米)的,100元/棵;7~8厘米(含8厘米)的,180元/棵;8~9厘米(含9厘米)的,300元/棵;9~10厘米(含10厘米)的,500元/棵;10厘米(不含10厘米)以上的,另行与被征地群众(或单位)协商。成片名贵风景树等,由县物价部门认定价格后给予补偿。
上述以棵数为单位计算补偿的青苗,若成片种植密度超过标准密度(由农技部门给定)20%的按亩数计,补偿标准由物价部门认定。
五、农用设施补偿标准
(一)水池:土水池的,20元/立方米;塑料布铺垫的,50元/立方米;水泥砂浆批挡的,80元/立方米。
(二)灌溉水管。
1.镀锌铁管(按直径计):2.5寸的,30元/米;2寸的,24元/米;1.5寸的,20元/米;1寸的,10元/米。
2.胶水管:2.5寸的,4元/米;1寸的,2.5元/米。
3.喷灌软水管:350元/亩。
(三)小口径机井(有水有电):6000元/口(含泵及上水管)。
(四)中口径机井(有水有电):9000元/口(含泵及上水管)。
(五)人工挖井(有水):120元/米。
(六)电表:360元/台(2017年11月后安装的不作补偿)。
(七)机井抽水用电线:2元/米(双线)。
(八)木电杆:30元/支。
(九)水泥电杆:5米长以下的,100元/支;5~6米长的,200元/支;6~7米长的,300元/支;超过7米长的,500元/支。
六、养殖设施补偿标准
(一)已办理了海域使用证的虾池(含管道等配套设施,发电机组等动产由物价部门作价)。
1.普通土池:15000元/亩。
2.高位土池:25000元/亩。
3.高位薄膜池:30000元/亩。
4.高位水泥池:40000元/亩。
(二)苗种及养殖产品按时价估算;房屋及棚类等按照本方案中适用条款给予补偿。
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住宅楼房。
一类:2000元/平方米(四周外墙镶贴瓷砖或马赛克,内地台座砌瓷砖,内墙面瓷砖墙裙,铝合金窗)。
二类:1950元/平方米(外墙三面镶贴瓷砖或马赛克,内地台座砌瓷砖,内墙面瓷砖墙裙,铝合金窗)。
三类:1900元/平方米(前墙面镶贴瓷砖或马赛克,内地台座砌瓷砖,内墙面部分瓷砖墙裙,铝合金窗)。
四类:1600元/平方米(内外墙都未镶贴瓷砖或其他装饰材料)。
以上各类装饰楼房如安装木门窗或有其他变化,应相应增减价格。
(二)混合结构住宅楼房补偿标准。
一类:1700元/平方米(四周外墙镶贴瓷砖或马赛克,内地台座砌瓷砖,内墙面瓷砖墙裙,铝合金窗)。
二类:1650元/平方米(外墙三面或双面镶贴瓷砖或马赛克,内地台座砌瓷砖,铝合金窗)。
三类:1600元/平方米(前墙面镶贴瓷砖或马赛克,内地台座砌瓷砖,铝合金窗)。
四类:1300元/平方米(内外墙都未镶贴瓷砖或其他装饰材料)。
以上各类装饰楼房如安装木门窗或有其他变化,应相应增减价格。
(三)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一类:1200元/平方米(前楼后瓦,内地台座砌瓷砖)。
二类:1100元/平方米(普通抹灰)。
三类:900元/平方米(厨房)。
(四)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茅房:900元/平方米。
2.厕房:化粪池3000元/座,厕房按房屋类结构计价补偿。
3.活动板房:200~250元/平方米。
4.红砖或石砖围墙:70~80元/平方米(3/4砖墙或一砖石墙、含基础)。
5.石片围墙:100~120元/平方米(含基础)。
6.排污管道。
(1)水泥管(按直径计):0.8米的,470元/米;0.6米的,350元/米;0.4米的,230元/米;0.3米的,200元/米。
(2)塑胶管:0.2米的,60元/米;0.1米的,30元/米。
7.门楼。
一类:宽3.5米×高2.8米的钢筋混泥土结构,贴大理石的,15000元/座;贴瓷砖的,10000元/座。
二类:宽2.5~3.4米×高2.2-2.7米的钢筋混泥土结构,贴大理石的,5000元/座;贴瓷砖的,3000元/座。
三类:宽2.4米以下×高2.1米以下的钢筋混泥土结构,贴瓷砖的,2000元/座;贴大理石的,3000元/座。
8.门。
(1)卷门:星带(0426#)95元/平方米;彩板(0426#)100元/平方米;铝带(0.8#)175元/平方米,铝带(1.0#)195元/平方米;双层电动型材(1.0#)300元/平方米,双层电动型材(1.2#)320元/平方米。
(2)不锈钢门:进口珠光板(足0.8#)850元/平方米,进口珠光板(304#0.7#)800元/平方米;海利沙板(足0.8#)800元/平方米,海利沙板(0.7#)770元/平方米。
(3)不锈钢框彩板复合防火门:304足0.8框的,430元/平方米;电解板足1.0框彩板的复合门,350元/平方米。
(4)菠萝格门:2300元/平方米。
(5)红花梨门:2500元/平方米。
(6)铝合金门:不封板的,800~1100元/平方米;封板的,1200~1500元/平方米。
9.地台(庭院)。
(1)铺大理石:300元/平方米,
(2)铺瓷砖:100元/平方米,
(3)铺水泥:80元/平方米。
10.水电安装:40~60元/平方米。
11.电视、电话报装:350元/户。
12.简易棚:铁皮(含塑料瓦)有围墙有门的,500元/平方米;没围墙没门铁棚(含塑料瓦,不含水泥柱和木柱搭建的)的,200元/平方米;水泥柱和木柱搭建铁棚的,120元/平方米;沥青简易棚及其他材料搭建的,100元/平方米。以上棚类补偿标准含棚内范围的地板补偿。
13.不锈钢水箱(容量):1立方米(含1立方米)以下的,1000元/个;1~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的,1300元/个;1.5~2立方米的,1800元/个。
14.楼顶混凝土水池400元/立方米。
15.空调机拆迁费300元/台。
八、临时过渡费用标准
(一)住房按照县公安局颁发的常住人口簿登记的人数计算,每人每月180元,一户人补助一个月不足700元的,补足700元,补贴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地划定之日止起再补贴10个月,以后不再给予补贴。
(二)住房搬迁补助,按测绘的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0元。
(三)商业和工业用房搬迁补助,按测绘的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九、坟墓搬迁补助标准
自行找墓地的,7000元/座;政府提供墓地的,5000元/座。
十、其他事项
(一)超出规定征收房屋期限而拒不搬迁的依法征收。
(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土地征收政策与权益人协商解决。已批准的其他项目补偿方案按原标准执行,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个别标的物补偿标准需要调整或缺漏的另行报定。
(三)本方案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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