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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湛江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出台 13种行为将被严厉处理

湛江楼市  2019-05-30 18:03

[摘要]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7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据通知显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特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以遏制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通知全文: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9〕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条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转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第六条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缴存职工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暂停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缴存职工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第九条调查终结,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立即通知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缴存职工。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缴存职工下达处理决定书。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济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一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缴存职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缴存职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后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缴存职工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告知书、处理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如通过其所在单位转达或者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退款;

(三)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四)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

(五)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六)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通报批评是指缴存职工存在骗提骗贷行为但被及时制止,且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公积金中心对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责令限期退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责令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取的资金。

第十八条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系统,缴存职工5年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对外披露,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是指公积金中心可以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是指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公积金中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1、严查骗提骗贷行为的需要。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几年来,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查处各类骗提骗贷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18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部委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部门相继发文,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治理违规提取方面持续加大力度,重点打击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提取、骗取贷款的行为进行全面治理行动。但由于欠缺相关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本人及协助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急需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加大处理力度,扩大震慑力,达到遏制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发生的目的。

2、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存在骗提骗贷行为的,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结合现阶段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重点打击涉及住房公积金领域的涉黑涉恶涉乱等行为,出台一份查处骗提骗贷行为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已经成熟,将进一步规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定义以及查处的种类、程序、处理结果等。同时也有利于强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教育职工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普惠。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二十七条,、二条为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三至第六条为骗提、骗贷行为的定义及视同骗提、骗贷行为的情形,骗提行为包括7种行为,骗贷行为包括6种行为,视同骗提行为包括2种情形,视同骗贷行为包括2种情形。第七至第十四条为处理骗提骗贷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决定、送达程序。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为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决定内容。第二十三条为处理条款,第二十四条为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为从轻、减轻条款,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为其他条款。

三、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金函〔2010〕311号)

8、《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6〕3号)

9、《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4号)

10、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2009〕8号)

四、其他说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参考了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些成熟条文及好的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市查处骗提骗贷行为的实际情况。

本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已经过内部法规部门审核程序。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分别向社会公众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征求了意见,没有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皆同意发文。

在2019年4月1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邀请了我市5名立法及重大行政决策咨询领域的专家,专门举行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均认为本办法是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行性强,内容详实,措施具体充分,操作性强。同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请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以湛司函〔2019〕236号文复函同意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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