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湛江市“三旧”改造有关配套政策,解决我市在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小面积地块改造、“无主三地”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公共设施配套、公益性用地移交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三旧”改造工作力度,我局制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制订依据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47号
3、《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4、《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5、《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6、《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以粤府〔2017〕125号文印发)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
9、《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湛府[2010]49号)
10、《关于印发〈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城规(办)[2011]48号)
11、湛城规(用地)[2014]313号
1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1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出让金收取问题有关意见的复函》(粤自然资三旧函〔2019〕185号)
14、其他相关文件
三、编制过程
2018年4月,原市三旧办根据工作安排,开始启动《实施意见》编制工作,经原市三旧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于分别于7月和9月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两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修改形成《实施意见》(代拟稿)》。根据原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不断完善《实施意见》内容,政府进一步释放盈利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先后三次召集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市直部门研究政策措施,并亲自带队多次前往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对接,获得省厅对我市政策的支持。我局挂牌成立后承接原市三旧办工作,在原《实施意见(代拟稿)》基础上制订《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于今年2月22日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市直单位征求意见。3月1日,根据分管副市长组织市辖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召开会议讨论研究该实施意见的要求,汇集各单位意见后,经市自然资源局和我局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实施意见》要求根据省下放的标图建库权限,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办公室和市城市更新局的审批权限,并按要求调整完善标图建库数据报备工作。
(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审批。《实施意见》提出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要求,明确“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编制项目单元规划。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视同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程序。
(三)“三旧”改造方案编制和用地审批。《实施意见》明确“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主体和内容,提出“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权限和“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规范“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提出对成片连片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旧城区改造容积率指标、土地增值分配比例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措施,明确“三旧”改造地块在满足用地规划条件和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可单独进行改造。
(五)鼓励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明确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属于棚户区改造的一部分,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村民回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收费。
(六)落实公共配套优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实施意见》提出规范公益性用地供给,明确“工改商”项目,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将不低于该项目工业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含红线退缩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并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建相应教育设施。
(七)落实产业优先,促进工业提升发展。《实施意见》提出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允许在符合土规和城规的前提下对“三旧”改造用地进行调整使用,整合多宗土地,统筹开发,制定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举措。
(八)明确“三旧”改造的供地方式。《实施意见》提出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范围和以协议方式供地的范围,明确2017年3月14日之前已批准改造方案的项目,可继续按照粤府〔2016〕96号文印发之前的政策办理供地手续,但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的除外。有关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计收。《实施意见》明确“三旧”改造项目按“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类型、改造面积、超标“有主三地”、“无主三地”计收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明确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且改造后不改变用途,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价款。“三旧”改造项目中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十)建立健全“三旧”改造监管机制。《实施意见》明确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更新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将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等通过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备案,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并要求加强“三旧”改造信息公开、健全“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
(十一)有关事项。《实施意见》明确文件有效期及相关要求。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
2019年3月15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