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维护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湛公积金委〔2018〕4号文《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维护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湛公积金委〔2018〕4号文《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单位和合作单位纳入黑名单后的计算年限、惩处方式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
2016年我市曾出台《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了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对象、具体行为、程序等内容。结合我市实际,《通知》日前对纳入黑名单的对象的惩处、退出年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要求:
一、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不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资金的,从其全额退还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不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职工全额退回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
二、职工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期间,限制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资格,但经批准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前的告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公告及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转达等方式,告知期限为5日。
四、原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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