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条为促进港澳台同胞能更好地融入湛江就业、生活,推动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在湛江安居,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市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应当按照与本市职工一致的规定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其本人明示不同意设立的除外。港澳台同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凭其有效的台胞证、回乡证、通行证等证设立。
第四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所在工作单位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法规和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港澳台同胞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一致。
第六条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和缴存凭证等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额度、贷款期限、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第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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