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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7.1起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湛江日报  2017-06-15 08:39

[摘要] 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要求2017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推行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草药除外)。

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要求2017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推行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草药除外)。3月28日,医改电视电话会议强调,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做好十件事,其中一件事就是要全面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所有公立医院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加所属地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投入责任,积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腾笼换鸟,确保医疗机构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来实现新旧机制的平衡转换。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月2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卫生与健康大会,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今年上半年全省全面铺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7月1日零时起,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看病就医是民生大事,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价格也将调整,届时老百姓看病就医负担会减轻吗?带着这些疑问,近日专门走访了市医改办。

全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调整8大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据悉,自2013年起,我市5个县(市)的雷州市人民医院、雷州市中医院、廉江市人民医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吴川市人民医院、吴川市中医院、遂溪县人民医院、遂溪县中医院、徐闻县人民医院、徐闻县中医院等10间县级公立医院参与改革,已取消了药品加成。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其余29间公立医院将于7月1日零时起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湛江农垦局下属的农场医院参照执行)。公立医院因取消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采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由财政专项补偿解决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在拟定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过程中,市医改办牵头联合市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成立了医疗价格调整测算工作小组,对29间公立医院进行了医疗价格测算。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指导思想,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坚持调放结合,协同配套,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在总结2009年以来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并借鉴试点省和省内试点兄弟市的做法,力求做到“三均衡”。一是支持医院健康发展和不增加患者总体费用负担的均衡,二是尽量争取各医院间补偿比例均衡,三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市价格水平均衡。

本次改革将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验、大型仪器检查治疗费的价格。具体调整了诊查、手术、护理、中医(康复)、病理检查、床位、大型仪器检查、检验8大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5大类是调高价格项目,2大类是调低价格项目,合并1大类的价格项目。价格调整方案采取指导价形式。其中门诊4项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诊查费、急诊诊查费按一、二、三级医院分别制定价格,其他调整的价格是我市二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限价。未列入本轮调整的项目标准,继续按湛发改价格〔2016〕82号文的规定执行。取消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取暖费或空调费并入床位费。以上三项费用不得另行收取。目前,价格调整方案正按相关程序报批,将于7月1日零时起正式执行。

深化医疗改革联动

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除7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外,我市还将继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的改革联动。

一是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发改部门将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及时受理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对不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擅自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要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卫计部门要持续强化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对改革医院执行情况实行半年跟踪,一年综合评估,动态调整;对未完成医疗费用考核目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

三是要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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