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报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关于申请定价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报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关于申请定价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以及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6号)规定,鉴于你校属新开办,成本审核依据不足等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暂按开发区同等级学校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你校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暂按每生每学期3600元。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体检费。
(二)你校初中学杂费收费标准暂按每生每学期4500元。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体检费。
(三)住宿费标准暂按1000元/生.学期收取。
二、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你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按照“先减后缴”办法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即按核定学杂费标准减去财政当年补贴公用经费后的标准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杂费。
(三)有关退费办法按粤价〔2009〕24号文规定执行,其中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 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 ,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民办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用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你校小学学杂费标准试行期间,你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中小学培养成本监审,为合理制定学杂费提供真实、合法的核算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试行期满,应及时申请重新核准。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有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五、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亮证收费。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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