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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指南(新)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08-11 11:15

[摘要] 本项业务仅适用于在湛江市范围内的工、农、中、建、广发、南粤等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09〕2号)

3、《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2012〕17号)

二、办理地点:

1、在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理。

2、在各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以下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

雷州办事处: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008号建行大厦四楼

廉江办事处:廉江市南市路33号建设银行六楼

吴川办事处:吴川市人民东路建行大厦三楼

遂溪办事处:遂溪县遂城府前路45号

徐闻办事处: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228号建设银行二楼

三、联系电话:

市中心:0759-3311800

雷州办事处:0759-8813745

廉江办事处:0759-6624150

吴川办事处:0759-5579131

遂溪办事处:0759-7771852

徐闻办事处:0759-4865222

四、相关规定

1、本项业务仅适用于在湛江市范围内的工、农、中、建、广发、南粤等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委托提取的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提取人申请时的上月还贷额及月缴存额核定,原则上月委托提取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金额

3、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从审批通过后的下一个月底开始进行扣划款。

4、一个缴存人原则上只可办理一笔住房贷款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夫妻双方可以分别委托提取偿还不同的住房贷款。

5、已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再办理其它提取业务。

6、委托提取还贷是公积金中心为委托提取人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影响委托提取人应履行的还贷义务。委托提取人须确保还款账户有足额的还贷资金。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责任由委托提取人自行承担。

7、委托提取还贷是通过公积金中心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平台实现按月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提取还款方式,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业务手续费(人民币1.5元/笔)。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业务手续费

五、事项名称:委托提取还贷的办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如下的条件:

1、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至少已偿还贷款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且当前没有贷款本息;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不少于月委托申请额度;

4、已提取当年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额度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办事处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三)办理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各1份)

1、身份证;

2、借款合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须提供复印件);

3、各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资料,其中:

⑴在建行、工行办理贷款的,需提供当年新的《贷款还款计划表》(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⑵在中国银行办理贷款的,需提供当年新的《贷款还款计划表》、《贷款账户查询表》(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⑶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凭证》、当年新的《个人贷款还款清单》(由借款人持身份证和《借款凭证》到贷款银行打印)。

⑷在广发银行办理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借据》、当年新的《贷款还款计划表》(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⑸在广东南粤银行办理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借据》。

4、还贷存折(打印新流水)或还贷银行卡(打印流水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5、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卡(作为委托提取业务备用账户,不能与还贷账户相同或关联);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和婚姻状况声明等);

7、配偶的身份证;

(四)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六、事项名称:变更委托提取业务

(一)申请条件:

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委托申请人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1、月委托提取金额发生变化的。

2、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动的。

3、指定的还款账户或储蓄备用账户发生变更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办事处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的,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三)办理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各1份)

1、办理月委托提取金额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和还贷流水。

2、办理工作单位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

3、办理婚姻关系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和新的婚姻状况证明

4、办理指定的还款账户或储蓄备用账户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和新的还款账户或新的储蓄备用账户。

提示:因工作单位变更造成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发生变化的,需同时办理以上第2和第4项变更业务。

(四)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4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事项名称:取消委托提取业务

(一)申请条件:

根据委托提取申请人自身意愿。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办事处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三)办理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各1份)

身份证

(四)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4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 示:

1.因提前部分还贷或修改贷款期限的,借款人须按新的月还贷额标准至少偿还贷款一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办理。

2.夫妻一方已办理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另一方办理同一笔住房贷款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只需持身份证、结婚证和有新还贷记录的还贷存折及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

3. 2012年6月20日后办理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申请人办理取消后又重新申请的同一套按揭住房的委托提取,如个人缴存信息和贷款信息不发生变化的,委托提取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新还贷记录的还贷存折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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