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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2016年秋季起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湛江日报  2016-07-08 09:02

[摘要] 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405元/生·月调整为600元/生·月;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350元/生·月调整为520元/生·月;区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240元/生·月调整为360元/生·月;未评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180元/生·月调整为265元/生·月。

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405元/生·月调整为600元/生·月;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350元/生·月调整为520元/生·月;区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240元/生·月调整为360元/生·月;未评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180元/生·月调整为265元/生·月。

自收自支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在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执行,即省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90元/生·月,市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598元/生·月,区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416元/生·月,未评等级幼儿园保教费为305元/生·月。

多年来,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长期偏低,未调整前长期处于全省低档水平,市区公办幼儿园经费主要靠财政核拨和收费收入。与免费义务教育相比,投入的幼儿教育经费明显不足,但办学成本不断增加。市区不少公办幼儿园基本没有能力进行更新改造并添置新的教辅设备,导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乏力。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近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局获悉,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湛江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自2016年秋季起执行。

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调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成本审核、征求幼教专干和学生家长意见等程序,我市将对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自今年秋季起执行。

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405元/生·月调整为600元/生·月;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350元/生·月调整为520元/生·月;区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240元/生·月调整为360元/生·月;未评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180元/生·月调整为265元/生·月。

自收自支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在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执行,即省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90元/生·月,市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598元/生·月,区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416元/生·月,未评等级幼儿园保教费为305元/生·月。

据了解,本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工作,仅是对保教费作出调整,而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收费办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服务性收费“不得赢利”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各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标准,实行单独核算,实收实支,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定期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在托管费方面,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8元/人·天。具体的闭园时间由各幼儿园自定,每所幼儿园只能设定一个闭园时间。

在校车费方面,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支出情况与家长商榷,报市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月终按实际结算。

此外,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其中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每学期期末前)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巧立名目乱收费将严查

通知要求,各接幼儿园到文件后,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亮证收费。并要求幼儿园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开闭园时间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通知还对保教费退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教费退费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通知明确指出,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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