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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提高城乡低生活保障标准

湛江日报  2016-06-24 10:26

[摘要] 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相关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49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418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4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190元/人月以上。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补差按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发放。

2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相关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49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418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4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190元/人月以上。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补差按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发放。

据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规定“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年6470元以上。我市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863元/人月以上,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为540元/人月以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省、市的要求,我市各县(市、区)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

据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要按照2016年的低保标准进行核查,准确把握低保政策,并做好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低保对象和补差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纳入低保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的核查,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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