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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为争宅基地 兄妹打官司

湛江晚报  2016-06-15 08:55

[摘要] 林小姐与丈夫张某中在娘家的一块宅基地建房居住了10多年,父母临终前立遗嘱把该宅基地赠与她一家。2014年,林小姐向村委会及政府申请拆旧重建获批准,但林小姐的两个哥哥以遗嘱无效为由阻止建房,并诉至徐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共同继承。

林小姐与丈夫张某中在娘家的一块宅基地建房居住了10多年,父母临终前立遗嘱把该宅基地赠与她一家。2014年,林小姐向村委会及政府申请拆旧重建获批准,但林小姐的两个哥哥以遗嘱无效为由阻止建房,并诉至徐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共同继承。法院一审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不可继承,林小姐两位哥哥已迁出该村,不是该村村民,依法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终判决宅基地使用权归林小姐。两个哥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出嫁女儿未迁户口

与父母一起申请宅基地

20世纪80年代,林小姐和父母、两位哥哥一家共五口人住在徐闻城北乡。全家在八十年代按照政府分田到户的政策,按人口算共分得五份田地,水田2.8亩,坡地5亩,宅基地0.8亩。随着三兄妹的长大,哥哥林某某在广州成家立业,买房买车,娶了广州媳妇。哥哥林某在1999年的徐闻县政府征地中,用自己在家中共同共有的田地份额获得政府一块补偿地,另建房屋,有土地证房产证,自己户口也变成了城市户口,迁出了本村。2001年,林小姐嫁给新寮镇的张某中,半年后,林小姐与父母商量把丈夫的户口迁到城北乡其父母村里,并一直居住在父母家里。2002年,林小姐有了孩子后,林小姐夫妇与父母一起申请了一块面积较大的宅基地建房子,并一起居住至今。

父母临终前立遗嘱

把宅基地赠与女儿一家

林小姐的父母分别在2009年和2012年相继逝世。父亲逝世前,在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立遗嘱把现在居住房屋所在的宅基地赠与林小姐一家并立有书面赠与协议。自从父母逝世后,林小姐一家在原来的旧房子里居住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4年,林小姐准备拆掉旧房子建新房,却遭到两个哥哥的阻碍。

2014年6月,林小姐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拆掉旧房子重新建新房。获村委会批准后,于当年11月林小姐把旧房子拆掉,挖好地基,挑好良辰吉日准备建新房,在倒混凝土地基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挠,后得知是两个哥哥指使的。

两个哥哥阻止林小姐建房的理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就算有也是分三份,一人一份。面对两位哥哥的责难,林小姐拿出父亲临终前的遗嘱,两个哥哥认为遗嘱是假的,根本无效,双方争执不下。

2015年8月,哥哥诉至徐闻县人民法院,称林小姐伪造遗嘱,三兄妹依法应都享有该宅基地的继承权。林小姐反诉称,哥哥林某的当年政府征地补偿地也是遗产,房子是父母出钱帮林某建的,也应该把林某的房子和土地分三份,每人一份。

法院判决:

宅基地使用权归女儿林小姐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林小姐与其父母一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但其父母的去世,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亦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林小姐两位哥哥的户口已迁出本村,不是村集体成员,依法不享有该村村民所特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林小姐诉称林某的房地产属于遗产需要继承均分的问题,根据法院在国土资源和房管等相关部门调阅的档案显示,当年政府征地补偿协议明确说明:补偿地归林某所有,林某不再享有征地所在村的任何集体权利。证明当年政府补偿地是补偿给林某个人,是以林某放弃征地所在村其他权益为基础,所以补偿地属于林某个人所有,不是林小姐整个家庭共同所有,另外,林小姐未能举证证明父母曾经借钱给林强建房子。

法院终判决,林小姐享有该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房地产属于林某个人财产。林某与林某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如果村民迁出本村,即不享有向本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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