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有效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低首付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有效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低首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及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低首付比例为所购房屋款的20%。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长贷款期限30年。
三、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1.25倍核定收入,不需提供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配偶等家庭成员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则需提供收入证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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