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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收费 8.15全面放开

湛江晚报  2015-08-17 14:20

[摘要] 8月14日下午,广东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正式规定自8月15日起,全面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

8月14日下午,广东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正式规定自8月15日起,全面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

小区收费需与业主合同约定

省发改委表示,此次放开仍然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的规定,而在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报关服务收费问题上,则有详细说明具体操作模式:

根据文件,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具体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文件备注,上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而对于没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或没有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省发改委在8月5日下发的“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文中已有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服务(含老旧小区、房改房,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暂按现行政策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放开。

商业配套停车场收费可自定

文件规定,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小区收费规定确定和调整。

同时,文件鼓励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限。

而对于比较少见的涉及交通违法和肇事原因的停车费用,文件规定,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等原因被公交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分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经营者明码标价禁强制收费

文件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文件同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主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拓宽业主协商渠道,大力培育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话语权;价格主管部门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定价权,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文件后提及,各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价格水平。各地需在10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发改委。 据新快报

【点评】

不能一放了之

《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小区停车费政府限价今起成为历史。不少业主担忧,放开停车场收费后,可能引发普遍涨价。

看看湛江,21世纪初建成的小区普遍没有地下停车场,只有地面一楼架空,临时作车位,僧多粥少,绝大部分业主没有地方泊车;近几年开发的小区,基本上配套了地下停车场,但相较于住户数来说,仍然不成比例,以赤坎某新开发楼盘为例,车位供不应求,很多业主不得不将车停在路边,不仅用车不方便、不安全,也有可能违规而被拍照罚款扣分,长此以往,终归不是办法。停车费完全放开后,物管公司极有可能“小步快跑”式的对地下车位乘势涨价。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业主,完全没有办法“对抗”。

这早有先例。比如成都,完全放开小区停车费后,价格立马暴涨。据《成都商报》日前报道,2月1日,成都放开小区停车限价,随即多个区县都有小区停车费暴涨的类似现象,其中,领馆国际城停车费短短5个月从200元疯涨到600元,当地物价部门接到的投诉明显增多。

职能部门如何加强监管物业公司合理收费,严查各种违法涨价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可不是小事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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