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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霞山友谊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台 私人住宅补偿标准以保利原点广场房价作参考

湛江楼市  2019-06-12 12:11

[摘要] 近日,霞山区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友谊路道路扩建34米范围房屋决定的公告》,该征收公告的出台将意味着友谊路的扩建计划在经过商议后,终于尘埃落定。

 

以下是征收补偿方案全文:

霞山区友谊路道路扩建34米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配合市政道路建设,顺利实施友谊路扩建工程34米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做到依法和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湛江市政府文件精神,友谊路道路扩建红线按42米规划控制,近期按34米宽度实施建设。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友谊路扩建34米范围,依据文件是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霞山区友谊路选址规划意见的复函》(湛城规(征勘)〔2017〕527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

霞山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霞山区友谊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被征收人所有的土地、房屋,其性质和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合法证件记载为依据。属单位所有的建筑物,面积若无合法证件记载,则以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书数据为依据。

(二)补偿标准依据:一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是依据房地产评估结果。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回收土地的补偿方法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用地:

(1)属于出让取得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划拨用地:属于无偿划拨的,按湛江大道项目征地补偿7.6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湛国土资(利用)〔2018〕268号);属于有偿划拨出让的,按社坛路回收土地价格1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F13604)。

2.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房改房征拆补偿(含土地价值)后土地同时收回,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二)房屋征拆补偿

因本次征收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所有征收房屋,均不提供原地回迁。对于私人房屋,提供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两种方式供选择;对于单位用房,只给予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参照房屋评估价和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七、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私人住宅:补偿包括房屋和土地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邻近的保利原点广场项目的房价作为参考依据。

2.单位用房:以货币方式按评估价一次性补偿。

3.房屋首层改为商业经营用房之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已经报规划部门批准并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商业房屋产权证;

(2)在征拆公告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营满2年(含2年)以上的,参照同地段的保利原点广场友谊路商铺销售均价。补偿标准不高于18900元/平方米

4、房屋首层改为商业经营用房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在征拆公告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经营满2年(含2年)以上的,按照按评估价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

(1)仅具有完全合法产权的房屋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只可选择货币补偿。

(2)不提供原地回迁,确实需要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1:1.1调换,调换的房源位于海滨六路四号(每套面积约为70-90平方米)。

(3)调换办法:

①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②调换后的房屋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按评估价缴交该部分购房款;

③办理不动产权证等费用及相关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2.商铺

实行异地安置,根据等值置换原则确定调换商铺面积。

八、一次性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以每户为单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房屋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130平方米以下(含130平方米)的5000元;13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在5000元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5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50元/平方米标准乘以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在征收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文件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统一按照5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不予奖励。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补助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原件。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十二、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执行。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正常进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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